(2016)冀082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利与被告魏正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利,魏正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3民初1300号原告刘金利,男,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魏正荣,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号。组织机构代码66456724-5。代表人查恩来,经理。委托代理人焦一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员工。原告刘金利与被告魏正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朝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玉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正荣、被告华泰保险朝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利诉称,2016年2月13日8时许,刘伟驾驶我所有的冀H8E1**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泉县杨树岭镇东大庙村路段时,被告魏正荣驾驶辽N64F**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与刘伟驾驶的冀H8E1**号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我的车辆损坏。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魏正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伟无责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担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我的车在北京中普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支付费用4900.00元,该公司为我出具了相应发票。然而,被告不按双方在交警队的协商意见给予我相应赔偿。被告魏正荣系辽N64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及驾驶人,该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魏正荣赔偿经济损失4900.00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魏正荣未答辩。被告华泰保险朝阳公司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称,事故车辆辽N64F**号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负事故全责,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次事故原告的车辆损失金额4900.00元,是经我公司定损人员查勘并最终确定的,我公司同意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900.00元,诉讼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8时许,魏正荣驾驶辽N64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泉县杨树岭镇东大庙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伟驾驶原告所有的冀H8E1**号小型轿车尾随相撞,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正荣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伟无责任。魏正荣驾驶的辽N64F**号车在被告华泰保险朝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4900.00元,被告华泰保险朝阳公司同意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900.0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依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魏正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伟无责任。原告刘金利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损失4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泰保险朝阳公司是被告魏正荣所有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依法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金利车辆修理费4900.00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赔偿款可汇至承德银行平泉县支行,账号5006031800016,收款单位平泉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也可直接交付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魏正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西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