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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7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石胜强与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园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7488号原告石某,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思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卫平,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3号路(六层厂房1栋第5、6层)519,组织机构代码77717032-4。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3330-3333,组织机构代码71525395-X。法定代表人韦某。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83号蔡屋围发展大厦2101。法定代表人吴某。被告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龙河路榭丽花园B区一期东方国际茶都商铺312号,组织机构代码72304839-0。法定代表人叶某。原告石某诉被告深圳市环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园林公司)、被告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艺园林公司)、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被告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豪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称,被告国艺园林公司与被告金世纪公司签订《保利上城花园(二期)园林景观2标段施工合同》、《保利上城社区配套小学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国艺园林公司在承包上述园林工程后,交予被告环球园林公司实际施工,被告环球园林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被告环球园林公司未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报酬,故诉至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依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保利上城社区配套小学的园林景观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本案依法应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1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直接移交给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彦(代)第2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