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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司小忠与黄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小忠,黄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724号原告:司小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开仁,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小忠诉被告黄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小忠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小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小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泽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正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