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邓雄华申请执行邓江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雄华,邓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雄华,男,生于1965年5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邓江平,男,生于1976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邓雄华申请执行邓江平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邓江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金兰大道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江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金兰大道支行账号内存款4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