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玉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曾德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曾德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郭玉明,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陈求实,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下称固始农行)负责人姚光新。地址: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中段。委托代理人丁长学,该支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聂坤孝,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告曾德强,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明与被告固始农行、曾德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诉讼主张错误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玉明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曾德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玉明负担。审 判 长 胡丽娜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