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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梁校灵,李仲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明德、戚裕达系开平市马冈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校灵,男。被执行人李仲琼,女。关于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校灵、李仲琼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开征决字(2015)第10-0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开平市2010年和2014年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为对被执行人梁校灵、李仲琼应缴纳社会抚养费439940元,但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106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6499元;两项合计446439元。本案在执行阶段,依法查封梁校灵座落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大道XXX号碧桂园翡翠湾尚景苑三街XX幢XXX房。该房屋已于2013年11月28日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暂未处置。两被执行人尚欠的社会抚养费经查询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