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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40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易绍凤与佛山市顺德区佳瑞雅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绍凤,佛山市顺德区佳瑞雅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40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易绍凤,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佳瑞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华村兴仁路6号。法定代表人梁达成。申请执行人易绍凤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佳瑞雅制衣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11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佳瑞雅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易绍凤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6日的工资合共8100元。因佛山市顺德区佳瑞雅制衣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易绍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2015)佛顺法执字第9296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于2015年8月2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5年9月1日向顺德区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8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40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华江执行员  刘 湘执行员  许 润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