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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资阳市雁江区供销社日杂工业品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资阳市雁江区供销社日杂工业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负责人:周涛,职务:行长,住址: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供销社日杂工业品公司,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4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97)资证字第300号公证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申请执行资阳市雁江区供销社日杂工业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查明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97)资证字第30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据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