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052号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魏荣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勇,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徐勇已经缴纳物业费,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