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与上海芝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阿凤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郑阿凤,上海芝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云飞,吴春玉,林育美,林云强,黄挺生,刘凤珠,高琳,杜旭娜,林云海,林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恢7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王德湛,行长。被执行人郑阿凤,女,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芝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孔祥国。被执行人高云飞,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吴春玉,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林育美,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林云强,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黄挺生,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刘凤珠,女,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高琳,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被执行人杜旭娜,女,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林云海,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林喜珍,女,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25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与郑阿凤、上海芝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云飞、吴春玉、林育美、林云强、黄挺生、刘凤珠、高琳、杜旭娜、林云海、林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向房地产、车辆、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俞佳亮审判长 郭 颖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