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玉民与胡达古拉、乌恩宝音、鲍秀兰、阿拉坦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民,呼达古拉,乌恩宝音,鲍秀兰,阿拉坦图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民,男,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呼达古拉,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乌恩宝音,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鲍秀兰,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阿拉坦图亚,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担保人浩斯巴雅尔,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浩斯巴雅尔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29760550600761525账户内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