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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真秋与许金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真秋,许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陈真秋。委托代理人:丛宵飞,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金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执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