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宝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树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博宝源实业有限公司,刘树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72号原告深圳市博宝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建安路综合楼1栋A座213(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0843057-5。法定代表人周渤。委托代理人汤木全,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奉节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树生,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杨福荣,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五至九项有争议,其他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1年12月24日。二、工作岗位:保安员。三、工资结构: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四、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911.16元。五、离职时间及原因原告主张:因被告工作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长期在岗位上睡觉且无故旷工不归,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发出《通知》,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对《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于2015年11月30日因原告未足额发放工资及拖欠医疗期工资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通知》内容送达给被告,在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通知》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不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因原告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故原告据以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实理由(被告工作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长期在岗位上睡觉且无故旷工不归等)与本案也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另一方面,被告以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明确表达了被迫辞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采纳被告的主张,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因被告提出被迫辞职而解除。六、病假工资:4872元。被告主张2015年7月12日至11月25日为医疗期,原告未发放该期间的病假工资,××证明书和病假说明书为证。原告认为被告是因与他人打架受伤而住院的,与用人单位无关,相关法律责任应由打人者承担。本院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不满五年,可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故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病伤假医疗期工资为2030元×80%×3个月=4872元。七、年休假工资:2313.56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安排被告享受过年休假待遇,也未提出时效抗辩,故对于被告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入职年限及离职时间核算,原告共应支付被告2013年至2015年的年休假工资2313.56元(1600元÷21.75天×5天×200%+1808元÷21.75天×5天×200%+2030元÷21.75天×4天×200%)。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644.6元。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实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被告据此主张被迫辞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按照被告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7644.6元(1911.16元×4个月)。九、高温津贴:205.2元。被告从事保安员工作,符合高温作业的条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应当向被告发放高温津贴。根据仲裁时效及被告的实际上班情况,本院核算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间的高温津贴为205.2元(150元+6.9元×8天)十、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1月26日。十一、仲裁请求被告要求确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由原告支付下列款项:1、2015年7月12日至11月25日病假工资7380元;2、2011年12月27日至2015年7月25日工资经济补偿金1827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20元;4、2011年12月27日至2015年7月12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0184.76元;5、2011年12月27日至2015年11月25日的年休假工资5600元;6、2011年12月27日至2015年11月25日的高温津贴3000元。十二、仲裁结果1、确认双方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下列款项:2015年7月12日至11月25日病假工资7253.87元、2013年至2015年年休假工资2313.5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44.62元、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间高温津贴232.8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不予支付被告2015年7月12日至11月25日病假工资7253.87元;2、不予支付被告2013年至2015年年休假工资2313.56元;3、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44.62元;4、不予支付被告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间高温津贴232.8元。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博宝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树生支付如下款项:1、病假医疗期工资4872;2、年休假工资2313.56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44.6元;4、高温津贴205.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海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格(兼)书记员 王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1页共8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