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朱印传与王雷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印传,王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701号申请执行人朱印传,居民。被执行人王雷雷,居民。原告朱印传诉被告王雷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雷雷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印传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