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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龚继峰非法买卖枪支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97号罪犯龚继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赫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以龚继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益法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异动后至2022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继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84.3分(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龚继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继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8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