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栓存与石莲递、米秀娥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栓存,石莲娣,米秀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杜栓存,男,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石莲娣,女,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米秀娥,女,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再审申请人杜栓存因与被申请人石莲递、米秀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杜栓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称,石莲递、米秀娥二人将本人肋骨按断,小包及包内的小铁锤被拿走,何来拿铁锤打人,他二人与本人抢包时左手碰在本人的虎牙上,并不是故意咬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杜栓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栓存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甄玉红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海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