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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德芳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芳,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33号原告陈德芳。委托代理人文艳,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唐德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芳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陈德芳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周玲芳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