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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与应毓靖、蒋理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应毓靖,蒋理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150号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后城大街666号7幢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章龙灯,系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新军,永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毓靖。被告蒋理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应毓靖、蒋理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