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杜凤桐、杜凤岗等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凤桐,杜凤岗,杜凤荣,杜为英,杜为奖,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035-1号申请人杜凤桐,女,汉族,1939年7月7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申请人杜凤岗,女,汉族,1951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申请人杜凤荣,女,汉族,1953年2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申请人杜为英,女,汉族,1958年8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申请人杜为奖,女,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第*组。负责人杜创润。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被告杜凤桐、杜凤岗、杜凤荣、杜为英、杜为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现金163417元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第五村民小组在我院(2015)江法执字第1101号执行案的执行款49025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第五村民小组在我院(2015)江法执字第1101号执行案的执行款490250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至2019年4月1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宝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