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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管利顺与龚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利顺,龚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3297号申请执行人管利顺。被执行人龚驰。申请执行人管利顺与被执行人龚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湖德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516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40580元,余款511086元尚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511086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第32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