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连水、刘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水,刘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陈连水,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刘广友,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陈连水与被执行人刘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浙C×××××的比亚迪牌汽车,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扣押,本院已经于2016年4月11日对该车发起布控;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本院委托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至今未回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报送电视台予以曝光。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阮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