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煤矿机械总厂股份有限公司容器分公司与浙江冰尔新型制冷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煤矿机械总厂股份有限公司容器分公司,浙江冰尔新型制冷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执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煤矿机械总厂股份有限公司容器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冰尔新型制冷剂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冰尔新型制冷剂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冰尔新型制冷剂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冰尔新型制冷剂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冰尔新型制冷剂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9260619049662109的存款人民币3213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树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