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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车某某、葛某某、孙某某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6)吉05刑申7号车某某、葛某某、孙某某:你不服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5)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通中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车某某、葛某某、孙某某非法开垦林地种植人参的事实清楚,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车某某、葛某某及孙某某提出的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已予适当量刑,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车某某、葛某某、孙某某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