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乃松与殷凤年、朱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松,殷凤年,朱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328号原告陈乃松。被告殷凤年,被告朱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松与被告殷凤年、朱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乃松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云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