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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宝鸡海景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诉周晓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海景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周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海景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晓平本院依据(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40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宝鸡海景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诉周晓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晓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宝鸡海景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