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付金凤与耿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凤,耿英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民初592号原告付金凤,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耿英春,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教师,住海伦市海伦镇。原告付金凤与被告耿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金凤、被告耿英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金凤诉称,原告付金凤与被告耿英春的丈夫张俭(现已去世)经朋友介绍相识。张俭为了经营林木业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157000.00元。张俭为了保证按时还款,用林权证抵押给原告。现张俭因病去世,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耿英春辩称,这笔借款是原告向我要款的时候知道的,这笔借款应该是张俭的个人借款,张俭也没有与我商量用来干什么了,这笔借款是张俭的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经审理查明,被告耿英春与张俭(现已去世)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张俭经朋友介绍相识。张俭为了经营林木业,于2012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97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出具了借据一份;2014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一份。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57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据为证。本院认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张俭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俭依法应当偿还借款。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借款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主张此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英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付金凤借款157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20.00元,由被告耿英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