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卞俊元与丁如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如亚,卞俊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如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俊元。上诉人丁如亚为与被上诉人卞俊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新民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新民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丁如亚。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吉元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