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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申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牛润生与被申请人中国建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润生,中国建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字第306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润生,住太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191号。负责人:邰钢,行长。再审申请人牛润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牛润生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本案中申请人的存款因被他人盗取,而证明此事实的主要证据为申请人的取款凭证及个人签字,但是此凭证及签字由被申请人保存,申请人无法取得,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但是人民法院直至审理结束也没有调查取证。法院因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而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此证据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而法院没有进行调查,故本案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有误。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在二审中,法庭只做了简单的询问调查,而对此案中的关键证据即被申请人提供的取款凭证没有进行质证,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从而直接导致申请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再审请求: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支付申请人的存款损失20000余元及相应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开户时设定的支取方式为密码,即表示每次取款必须凭密码和存折的方式支取,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才需要通过身份证件核实取款人身份。取款人每次取款没有超过5万元,被申请人只需让取款人提供存折和密码,即可完成取款交易。申请人所称:“法院未调取取款凭证及个人签字”及“该取款凭证未质证”等理由,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过错。据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牛润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牛润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永静审 判 员  成 堃代理审判员  文 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