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生柱与张兴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柱,张兴旺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818号原告张生柱。委托代理人胡建飞,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柱与被告张兴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柱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此事,被告已给付原告医药费等损失10000元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生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生柱负担。审判长 张彦斌审判员 李智琴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