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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毕培成与何卫华、叶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培成,何卫华,叶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631号原告毕培成。被告何卫华。被告叶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培成与被告何卫华、叶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方案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培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毕培成负担。审 判 员 唐飞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应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