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世军申请执行通州建总集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军,通州建总集团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军,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世军与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龙商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额为342915.5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存款342915.5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先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