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于金山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山,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404号原告于金山,男,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徐省荣,女,住址同原告于金山。委托代理人焦玉刚,济南方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9264000-5),住所地济南市阳光新路。法定代表人杨庆绪,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继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桂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山与被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金山以需要另行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金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金山负担。审 判 长 梁 艳人民陪审员 石兆凤人民陪审员 陈蔚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