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顺钊与方泳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钊,方泳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16号原告:刘顺钊,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方泳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钊诉被告方泳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顺钊负担(原告刘顺钊已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健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