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希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褚宗生,王希忠,宋纪锋,王长纲,韩兆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224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子林,男,生于1965年12月11日,汉族,该行员工,住单位宿舍。被告褚宗生,男,生于1984年10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希忠,男,生于1954年2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宋纪锋,男,生于1976年3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长纲,男,生于1978年7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韩兆义,男,生于1976年4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褚宗生、被告王希忠、被告宋纪锋、被告王长纲、被告韩兆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被告褚宗生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被告褚宗生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9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