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798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东居委会一组47号。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九华山。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26日前应交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劳动报酬40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54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申请执行费6100元,共计423940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394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谭余粮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