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素云与被告黄小峰、黄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素云,黄小峰,黄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915号原告黄素云,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吕恩慧,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小峰,男,汉族,25岁,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黄峰,男,汉族,28岁,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素云诉被告黄小峰、黄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安琦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