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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与季本才、杨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季本才,杨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65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住所地如东县苴镇管家园路3号。负责人张剑,支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国民,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职员。被申请人季本才。被申请人杨纯。关于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与被申请人季本才、杨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季本才、杨纯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27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季本才、杨纯不超过人民币727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卜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