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志国诉被告鲍七斤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国,鲍七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唐 志 国 诉 被 告 鲍 七 斤 劳 务 雇 佣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867号原告:唐志国。被告:鲍七斤。本院审理的原告唐志国诉被告鲍七斤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志国以被告自行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力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