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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大庆与邴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庆,邴晓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1324号原告孙大庆。委托代理人孙志伟,系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邴晓德。原告孙大庆与被告邴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大庆委托代理人孙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邴晓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大庆诉称,自2014年4月起,被告分5次从原告处借款24万元,并立有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邴晓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1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3年11月19日,被告邴晓德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邴晓德,2013年11月19号”。2014年4月30日,被告邴晓德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孙大庆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邴晓德,2014年4月30号”。2014年10月5日,被告邴晓德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孙大庆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邴晓德,2014年10月5号”。2014年10月15日,被告邴晓德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整)承诺以房产证和土地证作抵押,如果两证是假的加倍赔偿,如果中途换证也加倍赔偿,如果被借款人需要用款一个月期限,如果期限到了还不上,无条件将房子腾出来。借款人:邴晓德,2014年10月15号”。2014年10月27日,被告邴晓德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孙大庆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整),用期半个月,到2014年11月11日。借款人:邴晓德,2014年10月27号”。被告邴晓德共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于2016年3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邴晓德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借款不还,形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邴晓德立即付清借款240000元的诉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无明确约定,故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邴晓德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邴晓德付给原告孙大庆借款人民币240000元。二、被告邴晓德负担原告孙大庆上述借款240000元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邴晓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