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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向才高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98号罪犯向才高,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0日作出(2000)张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向才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2000)湘刑终字第23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定罪部分判决,撤销其量刑部分,以向才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3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才高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25.2分(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向才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才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