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金运芳与赵木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运芳,赵木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4执1号申请执行人金运芳。被执行人赵木铭。本院在执行(2016)桂1324执1号执行案件时,划拨被执行人赵木铭存于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秀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至本院银行帐户,并已将款退给申请执行人金运芳。经申请执行人金运芳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4执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姚国东审判员 文建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