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黄平、张作伦、曾德珍、陈琼琼、陈沙沙、陈高远与安庆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黄平,张作伦,曾德珍,陈琼琼,陈沙沙,陈高远,安庆市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756号原告:陈黄平,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张作伦,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原告:曾德珍,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原告:陈琼琼,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原告:陈沙沙,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原告:陈高远,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光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立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庆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洪长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陶安平,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黄平、张作伦、曾德珍、陈琼琼、陈沙沙、陈高远诉被告安庆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黄平、张作伦、曾德珍、陈琼琼、陈沙沙、陈高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黄平、张作伦、曾德珍、陈琼琼、陈沙沙、陈高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陈黄平、张作伦、曾德珍、陈琼琼、陈沙沙、陈高远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俞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