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陈明星、杨知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陈明星,杨知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214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感德镇感德街。负责人白文耀,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廖亚江,系该社信贷员。被告陈明星,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杨知礼,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被告陈明星、杨知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达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