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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毛照存与毛建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999号原告毛照存与被告毛建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甬奉溪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照存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照存与被执行人毛建顺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但因本案尚未全额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毛照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12日,被执行人毛建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毛照存案款37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24.5执行费5508.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29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