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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顺昌与陈荣煌、王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舜昌,陈荣煌,王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36号原告张舜昌,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被告陈荣煌,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王燕玲,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舜昌与被告陈荣煌、王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舜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舜昌负担。审 判 长  唐锡奎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吴 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