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顺昌与陈荣煌、王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舜昌,陈荣煌,王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36号原告张舜昌,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被告陈荣煌,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王燕玲,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舜昌与被告陈荣煌、王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舜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舜昌负担。审 判 长 唐锡奎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吴 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