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德明与李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明,李小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61号原告何德明,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左明磊,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华,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刘诗明,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明与被告李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德明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德明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