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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亚山与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山,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38号原告陈亚山,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223号东侧8楼。法定代表人陈文辉,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爱民,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山与被告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陈亚山负担。审 判 长  吴玛莉代理审判员  林华香人民陪审员  林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永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