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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晓辉、牛丽萍与曲金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牛丽萍,曲金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717号原告:王晓辉,男。委托代理人:陈劲,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丽萍,女。委托代理人:陈劲,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金彪,男。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辉、牛丽萍与被告曲金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辉、牛丽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辉、牛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辉、牛丽萍负担2528元,余款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董 慧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