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2016)黔0626执164号罗时友申请执行田茂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时友,田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罗时友,男,土家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德江县泉口镇新塘村河对门组。被执行人田茂梅,女,土家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德江县泉口镇新塘村河对门组。本院在执行罗时友申请执行田茂梅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德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茂梅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人民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茂梅已兑现完毕到期部分的小孩抚养费(从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25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1)德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小孩抚养费到期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