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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利平与被告刘现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利平,刘现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055号原告常利平,女,汉族,1984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虞城县,现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刘现伟,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虞城县,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朱林诗,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利平与被告刘现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利平负担。审判员  邹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红丽 关注公众号“”